1、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,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。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试的监督、检查工作,严格维护考场纪律、制止违纪行为,确保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。
2、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、作风正派、责任心强、忠于职守。
3、凡本人参加电大学习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考工作;有亲属参加考试的工作人员、辅导教师、辅导员,不得在亲属和学生所在的考场监考;有上述情形,监考人员应主动声明回避。
4、监考人员考前必须接受培训,熟悉掌握考试的有关政策、法规及监考操作程序;未参加培训的人员不得参加监考。
5、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监考标志,遵守考试作息制度,服从考点的安排。既要严肃维护考场纪律,保证考试公正、顺利地进行,又要态度和蔼,尊重考生。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关闭自身携带的通讯工具。
6、监考人员于开考前30分钟到考点办公室报到,听取考点负责人交待该场考试的注意事项,两人一组领取本考场的《考场座次表》、试卷、草稿纸及用品。领取试卷时,应仔细核对试卷袋封面的科目名称、课程代号,并检查试卷密封是否完好,核对无误后持试卷直达考场。
7、考前15分钟,监考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场对号入座,提示考生做好考试准备;认真检查考生的通知单及身份证、学生证、准考证或其他有效证件,仔细核对照片。对无证件或证件不全者,令其退场;对伪造证件、照片与本人不符的“替考”者,勒令退场,送交主考查处,记录备案。
8、闭卷考试科目: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并禁止考生将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、自带的草稿纸以及各种通讯工具(如BP机、手机等)和具有存储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(如文曲星等)带入考场。已经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,应关闭后放在指定的位置。对必备的考试用具,按考试要求指定带入。
考卷考试科目,考生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、资料、笔记本进入考场,但不准交换资料。
9、考前10分钟向考生宣读《考场规则》和考试注意事项,引导考生保持规范的考试行为和良好的精神状态。
10、考前5分钟,当众启封试卷袋。并核对袋内试卷与当场的试卷科目是否相符,清点试卷份数、页数,如有差错,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。核对无误方可分发试卷,并提醒考生首先准确填写姓名、学号和座位号。
11、开考铃响,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答卷,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学生证、准考证、身份证,证件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;并核对与《考场座次表》是否相符,试卷答题卡上所填姓名、学号、座位号是否正确。若有问题立即查明,予以处理。
12、开考30分钟后,迟到考生禁止入场,提前交卷的考生可以离场。监考员在考场记录单上填写本场考试应到人数、实到人数及缺考人数,在试卷上相应的位置填写学生的姓名、学号和座位号,并在该卷总分栏里填写“缺考”字样。
13、开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的解释,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或影响考生。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,应当众答复。试题有更正时,应及时板书公布。
14、监考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,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,及时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,并将考生违纪行为如实记入《考生情况报告单》,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的处理。
15、考试中,如发现考生生病或出现其他意外事故不能继续考试时,应及时报告主考,送往医院救治或采取相应措施。相关考生试卷按实际答题装封,过后不得补做。
16、监考员有权制止未佩带规定标志者进入考场。上级领导、电大及考区(考点)检查 巡视员须佩带规定标志才能进入考场巡考。
17、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考试时间。
18、监考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,除扣发酬金外,应给予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取消监考资格等处分:
(1)在考场里吸烟、阅读书报、聊天、打瞌睡、会客、擅离职守,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。
(2)在监考时抄题、做题,提示考生答题。
(3)考试期间无故迟到、早退。
(4)对考生舞弊行为不予制止。
19、监考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者,除取消其监考资格外,还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:
(1)帮助考生答题。
(2)默许、纵容、包庇或提供条件帮助考生舞弊。
(3)擅自将试卷传出考场。
(4)不执行考试回避制度,隐瞒不报,利用工作之便谋私。
(5)私自涂改或伪造考生答卷。
(6)利用工作之便打击、报复考生。
(7)因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。
20、考试结束前15分钟,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终考所剩时间。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,即宣布停考、立即收卷,督促考生迅速离开考场。按座位号依次查点每份答卷(答题)的页数份数是否齐全,发现缺份、少页要立即查清。同时填好《考场情况报告单》,在作弊考生答卷的总分栏内填写“作弊”字样。并将收齐的草稿纸交考点办公室。
21、监考员将答卷按考场座位号顺序(包括缺考考生试卷)小号在上,大号在下依次整理密封线和封面装订线,确保答卷装订的顺序不颠倒,考生姓名、学号不外露,考生答题内容不被密封。
22、监考员将整理好的答卷、答题卡送考点办公室验收后,当场装订密封。